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相关精神,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在引导组织和指导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违法、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院)根据实际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具体写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公开招聘。擅自安排者,学院将不予资助。

3、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各岗位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招聘办法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勤工助学招聘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新生原则上第一学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倡导学生参加有意义的劳务活动,增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科技含量。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1) 受警告以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

2) 同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

2、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学生自愿报名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组织的 “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学生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岗位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批准同意设置的学院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1、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所在系(院)、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三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岗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

3、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学期末总结一次,由用人单位签署用工意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每学年评选一次勤工助学先进分子,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1、校内用工单位每月30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用工单位不参与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若用工单位为盈利单位,劳动酬金全部由该单位支付;若为非盈利单位,则视具体情况支付劳动酬金,差额部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补贴。

2、所有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人学号,勤工助学酬金将按月划拨到学生个人生活卡中,或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

3、校外勤工助学劳动在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前,用工单位须将应付的劳务酬金汇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基金(支票)或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及用工单位考核意见统一发放酬金。

4、校外勤工助学劳动酬金金额视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确定(具体报酬标准另有规定),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院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毁学院荣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借勤工助学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后,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只有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中要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防止受到人身侵害,维护好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向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酌情收取管理费,用于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每年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和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规定比例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控制使用。

第十九条 寻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院设立冠名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及特困学生的补助,专款专用。每年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增值部分,少量不足部分可以从学生困难补助费中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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