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院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放贷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由学院统一组织,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院自行确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系(院)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初审无误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初审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贷款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

第八条 经贷款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需如实填写或准备以下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 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 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三)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无身份证的,须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贷款见证人(见证人至少其中一位是在校教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四)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贰份);

(五) 学生在贷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六) 《扣款授权书》及借款凭证;

(七)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并建立相应电子台帐。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一次性发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院指定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一条 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总额原则上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由经办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应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院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转划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借款学生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院)将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毕业学生可提前还贷,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者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 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院、违约行为等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院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可对违约学生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八章 贷款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学院成立“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处长担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院办、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院)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主管本系(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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